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税会处理

2019-07-03 16: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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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税会处理,生活中之中,国家和法律的多项规定保障大家的权利,在实际的生活中,权利的保障是大家必须要学会的一件事情。首先就得了解相关权益,其中建筑工程劳保费包括什么,会计应该如何让处理呢?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税会处理详情请看会计学堂小编下面的文章。

建筑工程劳保费、养老保障金税会处理

建筑业企业应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劳保费」明细科目,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应付劳保费」明细科目。

施工过程中的验工计价,仍按正常程序进行,根据业主或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根据不含税工程量,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情况以及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达到劳保费收取条件时,根据相关文件记载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劳保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

实际收到劳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劳保费」科目。

此时,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应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验工计价时如将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此时应将其转入「销项税额」专栏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并做纳税申报。

对分包单位验工计价时,根据经营部门确认的不含税工程量暂估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

达到劳保费支付条件时,根据相关文件记载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保费」科目。

实际支付劳保费时,根据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以上处理流程不难看出,建筑业企业收取和支付的劳保费用,在损益确定方面,已经计入建筑业企业的成本(工程施工)或收入(工程结算),在资金收付方面,已经通过往来科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结平,正常情况下,核算劳保费的往来科目不应该有余额。

因此,承担员工劳保费用缴纳责任的单位,如总承包企业以及分包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自有员工的社保费用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正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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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4〕69号)

名称:1994年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办法,称呼不一,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基金」、有的称之为「劳动保险费」、有的称之为「养老保障金」。

适用范围:在该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管理模式:统筹模式(如山东省,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和非统筹模式(如湖南省,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

非统筹模式是指,将劳保费用事项交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和支付,政府部门不再负责收取和拨付。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以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建筑企业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统筹模式是指,各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费(如济南市规定为造价的2.6%),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在建筑劳保费用中列支其他部分费用,费用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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