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如何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 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 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总机构 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 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 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
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得税问题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整体上来说,高新技术企业是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缴纳税收的,如果分支机构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同样是可以享受这个税率。如果后期你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需要解答,欢迎你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