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税收优惠案例分析

2017-09-22 11: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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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税收优惠规定有哪些?有没有政策依据,下面会计学堂小编用案例为大家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过渡期税收优惠案例分析

问题描述: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过渡期税收优惠案例分析

问题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上文小编用案例分析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有哪些,政策依据是什么?不了解这个政策的网友请看上文,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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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过渡期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享受该通知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财税[2009]69号文件明确,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一般是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高新企业过渡期能否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高新企业过渡期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暂行办法》可以享受双重税收优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规定有三个过渡期,即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并征收年收入税和企业增值税分别开始计算,这三个过渡期分别是3年、2年、1年,期满企业将享受正常的税收待遇。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有资金投入补贴、人员培养补贴、设备采购补贴、土地减免等待遇。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与过渡期优惠政策选择执行

    你好!我公司属于原可以按15%税率执行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我公司取得高技术企业资格,2008-2010年按15%税率执行。2011年我公司未通过高新企业复审,请问我公司2011年是否还可以按过渡期优惠政策规定的24%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直接按25%税率?.

  • 减免税调查享受“过渡期所得税优惠”的代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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