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所示: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1.职工福利费.2.工会经费.3.职工教育经费.4.五险一金.5.利息支出.6.业务招待费.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8.罚款、罚金、滞纳金.9.捐赠.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么填?
梳理企业会计已经确认的收入,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并比较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的计量标准、确认原则、确认时间及对特殊收入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对有差异的事项,则应考虑在所列示的附表中填报将会计收入调整为所得税收入.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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