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出没有发票入账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此,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两种情况:
1、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在实际工作中,小额零星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了销售货物和劳务.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这种情况一般很少,我这里就不做分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从上面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我们单次(日)购买物品或劳务不超过500元,获得相应"收据"就可以在正常列支在汇算清缴时依法税前扣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因为此类"收据"很容易做假,为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我们需要从购买的个人处获得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收据内容及要素齐全.
最后,如果对方个人销售额超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的金额,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小额支出没有发票入账依据是什么?对于实务工作中,这种情况是特别常见的,因为有的时候销售方没注册可能没有办法开票,还有一种就是个人零售经营的话就没有办法开票,所以就只能用收据来记账,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会计学堂小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