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件,36号文附件1对于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营改增业务非常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执行口径基本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增加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需要我们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尤其需要注意,此种情况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处理怎么做?整体上来说,其实通过上文中小编老师针对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进项税额介绍,我们都知道如果是因为违反一定法律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必须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