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是什么

2021-12-14 09: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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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保证是什么?按份共同保证按照字面上的意思解读,小编老师认为应该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按照份额来对主债务承担相关保证义务的.这里面提及到最多的就是连带共同保证的义务,关于这个小编老师今天会在下述内容中进行阐述,希望你们都可以来参考下文.

按份共同保证是什么

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是什么

按份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某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是什么?以上内容就是小编老师今天阐述的全部资料,也相信你们读完之后对于公司合同中提及到的按份共同保证责任都是有所了解的,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的,相关的资料小编老师在上文中都有介绍,这里就不再一一累述啦.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来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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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里面,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没有写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老师,这是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里面的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方式下是不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也可以向保证人请求,还是只能先向债务人请求之后再向保证人请求

    可以任意的,同学,这个可以

  • 老师这题,提供保证不是要第三人,为什么这里高管提供了也可以,答案算共同保证

    可以的 你要理解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是独立法人,钱是借给公司的,高管不等于公司

  • 连带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搜索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 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吗

    您好,学员,A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注意:区分份额转让与共有物的转让。第一,份额转让自由,只受一个优先购买的限制;第二,共有物转让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B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C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判断同等条件,不是只看转让价格,还要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一个是一次付清,一个是分期付清,因此,不构成同等条件。 D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题体现了新增必考的命题特点,所以在准备2017年考试的过程中,对于大纲新增加的考点要特别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