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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