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应当履行的时间。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
一、应税收入产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应税收入产生时间是实质性确定税务征管事项的重要标志,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算税收的税种范围时,应根据应税收入的产生时间作为依据。应税收入的产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物、提供劳务和提供不动产使用权的产生时间,即货物出库或劳务提供完毕;
2、存货出售时间,即存货出售后,支付有关费用;
3、某些收入支付时间,如利息、租金、货币贬值补偿金等均应按支付时间计算;
4、各类收入发生时间,如财产赠与、财产拆分等;
5、财产收益计算的发生时间,如股票收益,在卖出股票时发生;
6、募集、发行及提供担保的发生时间,如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应税收入及税收计算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税收计算时间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同时,也应确定税收的计算。税收计算时间应包括:
1、财产转让时间,如财产转让合同签订时;
2、收购货物、提供服务的时间,如货物收购合同签订时;
3、支付有关费用的时间,如发生某些收入时支付有关费用;
4、财产赠与时间,如财产赠与合同签订时;
5、财产拆分时间,如财产拆分合同签订时;
6、财产分割时间,如在财产分割时形成新的财产。
拓展知识:虽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确定应税收入和税收计算时间时候,可以按较后的时间确定,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