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减增值税留抵税金
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在检查2006年增值税时,确定补征增值税40万元,并责令在4月20日前将查补税款全部入库,但我单位在2006年12月末有留抵税款51万元,2007年3月末也有留抵税款45万元,不是有规定可以用期末留抵税款抵减查补增值税税款吗?为什么不给我们抵减呢?(刘伟)
答:用期末留抵税款冲减查补增值税是有条件的。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简称《通知》)规定:查补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还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的账务调整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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