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结算的税收筹划案例与点评

2017-04-11 10:40 来源:网友分享
2268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

(一)国外购销抵扣的税收筹划方法

1.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减低库存资产的评价值

国外许多大厂商都有自己的特约经销商店,为了在竞争中确定自己的价格,要求特约经销店以自己定的批发价出售,作为回报,给予一定的购货折扣。

发达国家关于购货折扣在税法中都有规定,并允许在折扣处理方法上做出选择。

这些处理方法中,最受青睐的是将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加以扣除的方法。现将用此法和不用此法的计算一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方法使库存评价降低,有利于节税。

[案例]

某企业期初库存零件30万个,每个单价8元,本期购货100万个,每个单价9元,期末库存资产35万个。

期初库存资产:300000×8=2400000(元)

本期购货额:1000000×9=9000000(元)

购货折扣额(购货款3%):9000000×3%=270000(元)

期末库存资产:350000个

库存资产的评价方法:总平均法

(1)购货折扣额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十9000000-270000) ÷ (300000十1000000)= 8.56(元/个)

因此,期末库存资产评价金额为:

350000×8.56=2996000(元)

(2)购货折扣额不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十9000000)÷(300000十l 000000)=8.76(元/个)

期末库存资产的评价值为:

350000×8.76=3066000(万元)

两个结算比较后可以看出,后者多了7万元。采用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的方法,可以使库存评价值降低,有利于节税。

2.修正计算标准,将期末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发达国家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企业尽管价格压力很大,销量却持续上升,主要手段是通过销售折扣进行促销。

在销售折扣处理上,国外税法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如果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由价格和销量确定,并且计算标准通过销售合同或其他方法向客户说明,销售折扣被视为售出货物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的费用。二是如果计算标准未事先说明,或以收回比例作为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此时,销售收入及负债情况未确定,销售折扣在通知客户销售折扣的具体数额之日或支付销售折扣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列入费用之中。

上述两种方法,从税收筹划角度出发,企业最好利用前一种。这是因为,如果销售折扣的支付标准确定为收回金额,那么,期末尚未付出的属于赊账的那部分的销售折扣就不能作为未付款处理,这样对企业来说,增加了税金支出;如果将支付标准改为销售标准,那么,期末赊销货物的销售折扣可以计算为未付款,从而减少税金支付。

3.将销售折扣作为保证金存起来,向客户支付相应利息,并将此列入费用

销售中,为了保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应保持一定的销量,但随之出现的呆账也逐渐增多。为了保证销售债权的安全性,一些企业将要支付给客户的销售折扣留存下来,作为销售债权的保证金,只有当客户要求解除销售合同、发生灾害或改造店铺时,才把销售折扣全部支付给客户。这样一来,由于销售折扣在一定期间实际上并未支付,而是仍留在企业内部,因此税务上不能认可将此在销售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作为未付款处理。为了能够使销售折扣具有保证金作用,同时又能使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一个有效的方法是销售企业和客户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企业按照销售折扣存款额定期向客户支付一笔利息。作为客户,已享受到销售折扣的实际利益,而此时,销售折扣也因此可作为未付款处理。经过这一处理,可同时收到节税和确保销售债权安全性的双重效果。

(二)国外结算日期的税收筹划方法

1.收益结算日定为最后一天

企业税是对企业法人的收益征收的一个税种。税额多少主要依据企业的收益规模和税率大小。从收益来说,是收入减去费用的余额。应列入收入的部分,除另有规定,通常指销售、有偿或无偿的资产转让、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交易所得到的部分,其中最一般的是资产的销售。对企业来说,如何处理资产销售的计算标准问题,就是计算税收金额的基本事项。税务上,商品的销售收入的计算是以“交货或交付”为计算标准,即商品等的销售收入应算入交货或交付日所在事业年度之中。但这里的交货或交付有如下情况:

(1)库存资产销售的场合。库存资产销售的交货日在企业会计的处理上,所使用的计算标准有装运日、验收日、检查仪器仪表正常运作日等。企业可根据库存资产种类、性质、用途及销售合同等,相应选择计算标准。

(2)委托销售场合。库存资产委托销售的场合,原则上应以库存资产销售受托人售出委托库存资产的时日为计算标准。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委托库存资产销售计算书送到委托人手中的日期为标准。

(3)建筑工程等场合。建筑工程的交付日有:作业完成日、住户迁入日、验收完工日、管理权移交日等。企业可根据工程种类、性质及建设合同等,选择其中一个日期作为计算标准。

(4)不动产经纪人介绍报酬的场合。动产介绍报酬,原则上以与不动产买卖、租赁有关的合同生效日作为计算标准。不过,有时企业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交易结束时收取酬金的时日作为计算标准。

从以上情况看,交货或交付日都有好几种情形,有的税法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而即使做了规定,由于经营类别和结算的方式不同,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选择某个日期作为计算标准。很显然,结算日期定得越晚,销售收入的实现就越推迟,对企业来说,在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最适当日期作为计税标准,以利于企业节税。

2.销售收入的计算截止日期比结算日期提前10天

企业税的税收额是以事业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手续也是以事业年度作为基础的。因而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章程等里面,通常是事业年度的结束之日定为某月月末。根据其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月初至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月末这一期间来计算企业收入。

但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例如,有些企业将采购、订购等的截止日期在企业内部定为某一日期,这样,销售收入的计算也相应以这一天为截止日,并逐日进行损益计算。

国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上述内部计算能连续进行,即在一较长期间内不变,且计算对于税收没有明显的弊端,允许企业根据其商业习惯以及其他不能成立的理由,将作为与事业年度有关的收入及支出计算基础的截止日期提至各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10天左右以前。剩下的最后10天,企业可以获得某种与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3.在销售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计算额定低一些

一般地,企业交货后获得的收益额是根据交付数量及单价计算的,这一收益额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但某些时候,尽管货已交给客户,销售额并没有确定下来,这是时有发生的。国外一些税法这样规定,企业交货后,凡在交付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结束之前,还没有最终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则企业可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作为纳税基础。

如果在此之后所实际确定的销售金额与预期金额存在差异,则差额可算入销售金额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的收益或费用中。还规定,如果根据预计所得的收入与这之后的实际收入存在差额,也不再返过去重新去修正税额,而是在收入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中,在损益表中反映这差额,做相应调整。

这种处理最可能带来的问题是,预计方法计算出的收入合理性如何。一般售价的预计方法是,按成本核算结果求得合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加合理收益值,此法只在一般情况下使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要进行讨价还价,用上述方法定的价可能不被客户接受。从企业来说,最好设一最低价格,不仅使自己在讨价还价中取得主动,还有一定的节税效果。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收入的处理也采用此法。

4.工程加价时另定协议

建筑等的收益是在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即工程承包款。但是,在完工交付时,由于一些原因,工程款可能不按合同规定来确定。这些原因有:

(1)工程设计变更,追加项目,工期变动;

(2)天灾或不可抗拒的事使工程中止或延长;

(3)建筑材料价格明显上升;

(4)缩短预定工期给予一定奖励等。

由于上述原因使工程款在完工之后尚有未确定的场合,税法上一般处理方法是根据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估计一合理金额,作为工程收益。此后一旦确定,如果两者有差额,再在确定工程款时所在事业年度内调整。

此外,工程交付使用时,用户须给建筑商支付工程加价款。如果在最初的合同中已考虑到这一点,并已对加价款做了规定,则税法规定,工程加价款应计入交付使用所在的事业年度的收益中。如果合同中未说明,则许可与用户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加价款,并将其算入协商确定时所在事业年度收益中。显然,企业最好不在最初合同中规定加价款,而在适当的时候与用户协商,这样有利于税收筹划。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纳税筹划题,要写出税法依据,筹划思路,筹划过程,结论,任务点评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 结合本案例,对实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现金净流量最大化这三种纳税筹划目标进行点评。 (30

    需要把你的案例发出来的呀,同学。

  • 结合本案例,对实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现金净流量最大化这三种纳税筹划目标进行点评

    你这里需要把你的案例发出来。

  •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你是做什么用啊,同学

  • 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技巧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税率为10%:(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率不同。   二、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6%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10%税率计征税。企业节税率为16%-10%=6%。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四、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增值税不同税率16%或10%。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