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全额抵扣?
可以全额抵扣。
举例一:,某建筑业企业租入一台施工设备,支付了租赁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17万元,这台设备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这17万元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举例二:A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售、出租办公桌椅的企业,对外出租的办公桌椅一套价值在5000元以上,A公司在账上按“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套价值5000元以下的就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增值税政策中提到的固定资产和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不是一个概念,前者特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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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那么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政策执行?
答: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从增值税政策来说,租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但是依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换言之就是有些前提,本文为会计学堂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