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两年前购入的成品油,因为市场原因,现在销售时售价远远低于当时的购入价.当时采购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销售形成的资产损失是否要作专项申报?
答:公司购入成品油不属于以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所以进项税不需转出.
公司属于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所以可以清单申报.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所以,公司购入成品油不属于以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所以进项税不需转出.
公司属于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所以可以清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