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03-07 17:2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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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安企业都会有自己的跨地区项目,就涉及到跨地区的税务,本文来为大家解答跨地区经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跨地区经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经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建筑企业设立跨省市地区项目部的,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跨地区经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相信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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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的全国性国有企业,各大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设有业务部,业务部属于公司三级机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部分业务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不缴纳将按照抗税处理,其中有一个业务部已被迫缴纳了税款,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你公司确属于上述规定中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则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你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即使对你公司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也不能直接以抗税处理,需要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保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用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吗

    你好 需要预缴。 不含税收入的千分之二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祝你生活愉快!

  • 跨地区经营项目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候开业扣除预缴的0.2%吗?

    你好!是可以扣除预计数的

  • 建筑企业跨区经营开票时按收入额的0.5%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分录?

    你好!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然后缴纳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 有外出经营证明,跨地区预交2%税款。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这个跨地区缴纳的所得税,是不是填写到A109010表?

    你好,是的,你填写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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