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及程序有哪些流程
答: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4.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