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在分公司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总公司不能抵扣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吧?
答:各自核算绝对不能抵扣他人进项税额,网上申报也没有这功能程序;
增值税发票名称也是总公司,当然总公司可以抵扣;
但货物在分公司,总公司会计肯定带来麻烦要操作.
因此,发票开的是总公司名称必须在总公司抵扣,不可以在分公司抵扣.
不管实际费用谁出,专用发票的名称开的是总公司,只有在总公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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