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司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并计算税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9万元。
则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190000÷(1+17%)×17%=27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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