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所处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外商直接投资逐步减少,经济调整风险因素正在积累,新一轮国际游戏规则正在制定当中。受“三期叠加”的影响,国内经济正在面临供给升级和需求不足的双重考验。此时,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以开放促发展,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便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周边沿线60多个国家,合计人口约占全球总量的63%,经济规模约为全球总量的29%,加速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必将成为打开我国对外投资新局面的关键突破口。
为缓解贸易冲突和应对国际游戏规则的调整,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始逐步解除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采取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绝对量显着提高。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与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仍不相协调。截至201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万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只占总头寸的18.16%,其中占据绝对数量的仍是国家外汇储备,达到54.77%.此外,我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业绩指数排名中也屈居后位,难以与我国经济大国的身份相匹配。
究其原因,我国对外投资所得税激励不足是重要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税收抵免的制度仍需完善。我国税法中规定超限抵免额只能后转而不能前转,使得纳税人的亏损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二是分国别限额抵免增加全球布局企业税负。我国的税收限额抵免要求我国的跨国公司在其收入的各个来源国的抵免限额只能分别计算而不能相互调度使用,这就导致税额高的海外分公司的应纳税额难以实现全额抵免,使我国跨国企业整体税负增加。三是我国税收饶让涉及国家范畴狭窄,数量偏少。东道国旨在吸引投资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只是虚有其表,并没有真正起到激励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大多数国家给予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变相地成为了我国税收收入。四是不存在延期纳税。企业缺乏再投资的能力和动力,原本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难以在国际市场上长久立足。五是税收激励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导致对外直接投资区域过于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未能全面打开投资局面。
日本作为亚洲先发国家,在经济崛起阶段充分利用了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有效地鼓励了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尽管在泡沫经济破灭后,其国内经济增长受到长期抑制,但是其海外投资方面始终表现优异,以丰厚的海外利润缓解了国内经济的颓势。从日本税收激励的实施效果看,日本的一系列财税措施充分体现了日本着力发展对外经济的政策意图,推进了日本由“国际贸易为本”向“对外投资为首”的转变。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逐步缓慢恢复,此阶段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区域相对集中、总量增长迟缓。自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国内产品和资本开始过剩,仅依靠国内资源难以继续拉动GDP高速增长。日元持续升值、贸易冲突升级、海外需求疲软、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迫使日本不得不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主要的对外经济战略,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特别是广场协议后,日本大规模对外直接投资,成为拉动日本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在落实“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经验,在经合组织积极推动BEPS(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的大背景下,积极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出台税收激励措施,为国内资本走出国门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利益激励,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增长,扭转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对滞后的现状。
优化所得税税收激励。一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继续推动分国别抵免向综合限额抵免的转变,允许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将其在各个国家所投资的抵免限额进行调剂使用,最大程度地利用国家给予的抵免额度,真正让利于企业,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结构。二是实施特定行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选择特定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梯次转移国内已然丧失比较优势的产业,引导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向周边发展中国家转移,使其在海外重获新生。三是推进税收饶让签订。与他国积极开展合作,合理扩大税收饶让制度范围。让“一带一路”缔约国所给予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为企业所享受,调动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契合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互惠共赢的主题。四是制定合理的延期纳税规定。准许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延迟纳税;在延期纳税的原因、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证延迟纳税措施在合理的情形下开展。
配套税收激励相关政策措施。一是给予相关财力支持。日本采取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设立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日本进出口银行等措施辅助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建议我国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低息或无息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企业在国际竞争时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的难题。二是完善管理与服务机制。日本专门成立了如贸易振兴协会等民间机构,从行政机构和民间双管齐下,为企业海外投资进行调研、分析以及各种服务。建议我国政府放宽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无论是使人民币成为跨境结算的计价货币,还是人民币的坚挺与币值稳定,都将降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便利其跨境核算过程,从而增强企业信心,提高企业国际地位,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充分利用国际反避税条款。一是在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加大抵免力度的同时,针对滥用协定待遇的现象进行补充规范、辅以法律规范。二是在给予企业延期纳税以支持其海外再投资的过程中强化受控外国公司税收规则,防止利润大量滞留或转移至国外。三是在与多国沟通协作、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推动各国废除“有害”税收优惠制度,实现良性共赢而非恶性竞争。四是规定强制披露原则,并及时对BEPS(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行为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