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税收上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重大的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结构性的减税。作为“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旅游业虽然保留了营业税时代的征税方式——差额征税,但是,在增值税时代,其财税处理又具有了不同以往的新特征。
“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者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
二是扣除项目的变化,原来营业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而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比原政策新增一项“签证费”,令进项税基数降低,税赋下调。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旅游业——差额征税问题。
一、差额扣除项目细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PS:增加了签证费一项。
二、有效凭证取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PS:差额扣除不必一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的凭证。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三、差额扣除与进项抵扣的区分
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通常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由于营改增后一方面有些行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困难,比如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为保证营改增税制改革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很多情况下采取营改增政策平移,即将营业税的优惠举措平移至增值税时代,比如二手房销售,比如旅游差额纳税。
四、差额征税税额计算
【案例】
某旅游公司向某企业旅游团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万元,为该旅游者支付的食宿费、交通费、餐饮费、景点门票金额为80万元,均取得合法凭据。
【解析】
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数为1000,000元,
税额为11,320.75元[(1,000,000-800,000)÷1.06×6%],
金额为:988,679.25元。
假设该旅游属于商务性考察,
则购买服务企业进项税额为11,320.75元,成本为988,679.25元。
但是如果购买服务企业坚持索要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旅游公司还会索要100万吗?
此前旅游公司收入金额为988,679.25元,成本为800,000元(客运交通、餐饮、门票、住宿要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毛利为188,679.25元,则定价为:
X÷1.06-800,000=188,679.25元,X=1,048,000(元)而商务旅游购买商支付该款项,取得的成本仍为988,679.25元,只不过买个进项税额59,320.75元。
因此:全额开票,上家全额销项,下家全额抵扣,差额开票,上家差额纳税,下家差额抵扣,税款并未减少,只不过是双方议价能力的博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