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一次性进入损益,如办公家具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账面值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进入损益
2.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可计提折旧范围,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产权不属于企业的其他类资产(除融资租赁以外),如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将厂区外的公路、道路等非本企业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8)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适用的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其中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3)电子设备,为3年。
4.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否存在“多余”纳税调整
5.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提醒: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折旧方法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情况;
7.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发生变化。
8.折旧及净值是否存在计算错误;
9.完工固定资产原值结转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转或少转原值;
10.是否存在计提折旧的原值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折旧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11.暂估计提折旧,资产投入使用后是否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和调整;
12.将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上下班交通车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等直接在税前扣除。
13.将资产无偿提供给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公司使用计提折旧;
14.调增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和累计折旧是否有依据;
15.购置旧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16.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17.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在税前扣除;
18.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清理时,应由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是否作了税前扣除;
19.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在税前扣除;
20.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纳税调整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