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缴时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会计亏损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这里所指亏损是指税法口径亏损,而非会计核算亏损,且可以发生亏损五年内弥补。
比如某公司2016年利润总额-50万元(即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40万元(即税法口径亏损);则此税法口径的亏损40万元可以在2017年至2021年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