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2015税收政策〕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问这两条国税函规格是否有冲突呢,如果企业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每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那么这种补贴是属于福利费呢,还是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上面两个文件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特殊(后面仅指特定福利)优于一般(前面包括全部福利)”,符合2015年政策的福利性补贴皆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