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建筑资质的纳税人能否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行为即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以其是否具备建筑资质为判定标准。(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以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界定?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4.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答: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李志远:湖北省这一答复,尺度比较大,一般认为只有工程分包款可以扣除】
5.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李志远:湖北省这一答复,也是比较务实的,比一般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尺度更宽松一些】
6.建筑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等标准按照会计准则在账务上确认了收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尚未到收款时间,如2016年12月31日,企业按会计准则在财务上确认了工程收入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这1000万元的工程款在2017年5月份支付,那么该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各自的依据不一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即2017年5月。
2016年12月31日在账务上确认收入的同时,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对选择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计提并核算“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对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自行设置“应交税费——待转简易计税”等科目进行核算。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7.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规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