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财税处理方法及相关问答

2017-06-26 10: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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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主要是免税,说是免税自然也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小微企业自然体现在小,那么财税该如何处理呢?

一、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财税处理方法

税收优惠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问答

1、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中如何计算,是年度平均数吗?

回答: 依据财税〔2017〕4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回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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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不可以,同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所得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 月18日在“新闻发布-减税降费在行动专题专栏-总局问题答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中对问 题“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 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 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 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复如下,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 公司即是小微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或者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还是先享受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后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不能的,你可以按最优惠的享受

  • 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税种、税率、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老师请问在哪儿可以查询到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你好 ; 去国家税务局官网- 税收政策模块;  所有的文件 和优惠都在里面   

  • 总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你好! 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的

  •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叠加享受吗?以及相关的政策依据说明?

    您好,不可以,同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所得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是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是税务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 月18日在“新闻发布-减税降费在行动专题专栏-总局问题答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中对问 题“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 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 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 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复如下,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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