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回复: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回复: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消费之后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
你好!你要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答
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 (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 (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答
充值的过路费消费之后开出来的电子发票进项可以抵扣。 答
是的,(1)购卡人购卡时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持卡消费时商户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购卡人无法获得抵扣。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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