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好不需要的,做福利费就可以的。 答
视同的。。。。。。。。。。。。。。。 答
你好,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符合定义 答
你好,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按规定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的,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栏。 答
您好,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像你的情况,向同一个顾客收取费用,既包括餐饮费也包括烟酒费,餐饮属于提供生活服务,烟酒属于货物销售,所以符合混合销售的规定。 为您提供解答 答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