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收取的租赁费用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跨年度收取的租赁费用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跨年度收取的租赁费用,可以这样做:
1、收到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2、然后按租赁期间,分月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注 :收到租金的月份,按总额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次月初缴纳。
跨年度收取的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做,您现在清楚了没有?或者您还有不同的观点,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