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无法收回款项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答:企业对于无法收回款项,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法收回款项如何做会计处理?
比如,是无法收回款项,则会计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采用备抵法的,先计提后转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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