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收取违约金可以不缴费吗?
水费收取违约金的前身是滞纳金,滞纳金一般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拖欠应交费用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以前自来水一般为建委(建设局)下属单位,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权力。(比如以前新建住房开通用水必须提交建设局的关于工程的批复等)。那么现在全国水公司基本都已企业化,无权收取滞纳金。而违约金是合同行为,供用水合同上面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大多水公司直接照搬了以前滞纳金的标准并以违约金的形式列入供用水合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除国家法律外,均无权设立滞纳金。因此,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设定“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中止供水问题,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30条、《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 合同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自逾期交纳水费之日起“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既未经过审批也未进行必要的催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因此按以上法规水费违约金是可以不用缴纳,建议办理人和水务公司进行协商,应该是可以免于缴费的。
收到违约金和赔偿金会计分录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它不符合收入的定义,而是一种“利得”,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收到违反合同的违约金或罚金应作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水费收取违约金可以不缴费吗?”一题的解答和法律法规依据,其实并不是行政单位就可以随意巧立名目进行处罚,如果是不合理的收入我们一定要查证相关依据是否存在,特别情况下可以咨询公司法务。当然您如果有其他的财税文件,欢迎您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