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同时既是一般纳税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来纳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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