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解读

2017-08-24 10:1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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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是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的通知,内容涉及多方面,需要解读才能看的更加透彻,详情如下。

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解读(1)

意思是说,从2011年12月01日起,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税控系统的价格和增值税(两项的合计额),可以一并作为进项,进行抵扣。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专————用————发————票就不要单独用来再次抵扣了。如果是2011年12月01日之前已经购买了税控系统的,那之后再购买税控系统的话,那个税控系统的价格(就是你说的费用)不可以并入到增值税进项里面。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就按票面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文件中说的是“支付的费用”,不是说‘支付的税额’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解读(2)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解读(3)

1、 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延伸阅读:【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看完以上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及技术维护费的三部分内容,大家对财税2012年15号文件的内容应该有了清晰的了解,本文由会计学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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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2012)15号文件及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2012-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那么购买金税盘和技术维护费购买时会计分录?月底会计分录?抵扣时会计分录?要详细的。

    您好,购买分录,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或者管理费用-服务费用,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月底分录,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或者管理费用-服务费用,负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抵扣时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同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 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这个金额是280元?还是260元的 这个是怎么抵扣增值税的? 不太懂

    你好,这个是金税盘和他服务费的全额抵扣政策,你看发票金额就可以

  •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第2年可能全额抵扣吗?

    你好,可以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是什么

    你好,是如何做分录,还是这个费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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