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所得税怎么处理
(1) 计税时要求对被合并企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是以合并企业为合并事项支付的现金及其他方式支付减去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合并当日的公允价值,该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收购价款和其他利益后,应视为对原股权的清算分配,计算其投资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 企业合并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案例:
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企业合并所得税的特殊性纳税处理是指,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对于特殊性纳税处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如下:
(1)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企业的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被合并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
(3)被合并企业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以后在收到时,只要发票经过认证无误,且纳税人登记号仍是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号码,则可由合并后的企业予以抵扣。
(4)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销售的货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规定的退货凭证或证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业冲减其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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