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将自有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房地产公司未出售房产为售楼处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一楼作为售楼部,并将搬入使用。我公司认为房子将来是要出售的,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用不用缴纳房产税?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用不用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所以,公司的售楼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公司将自有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房地产公司将自有房屋,作为售楼处使用的税务处理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运用税务知识为企业服务。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