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被盗丢失的现金,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2019-05-13 20:4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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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被盗丢失的现金,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这属于企业的财产损失,应该在年底前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是财产损失报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规定因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等财产损失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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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被盗损失如何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2〕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因此,你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则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等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因被盗丢失的现金,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不同公司经营活动适用不同会计处理,小编已在文中分别为大家进行了说明,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相关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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