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如何申报

2019-05-15 16: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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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上与其他企业更好的竞争,在企业出口环节,退还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得企业轻装上阵,更有比拼优势。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如何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如何申报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8月份出口的,9月做增值税申报时我把之前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也是实际的应退税额)都填到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数里,现单证齐全了想做出口退税申报,请问我的增值税申报填报对吗?不对该如何调整?退税申报受影响吗?

 答:您的填写不正确,影响出口退税的计算。现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注意事项整理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调整。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申报顺序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先,免、抵退税申报在后,两者的申报几乎是同步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写是相关联的,有4个统计口径是两张表都需要同时填写的,现将具体情况分析列示如下:  

 (1)“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是企业会计记账的出口销售额,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如何申报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须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实务中,建议企业会计在月底结账前先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齐全后,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录入,录入模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系统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18栏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填写。相关数据准确后,再依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    

 (3)“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4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须相同。 

(4)“免抵退应退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填入,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所属期8月份的免抵退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50万元,企业于9月15日前免抵退税申报,主管税务部门须于9月30日前审核通过,9月底或10月初将审核通过的所属期8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进行所属期9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50万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如何申报?如果确定涉及出口服务的企业是生产企业,看出口业务是否属于上面谈到的几种适用范围。如果属于上面谈到的情况,可以用公式计算退税,向税局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了。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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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 你好老师,请问生产企业出口免税货物如何申报

    同学你好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1. 将申报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选择“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功能根据出口报关单采集相应的出口数据; 2. 通过“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功能进行预申报操作(预申报可用本地申报或远程申报); 3. 预审完成后,根据预审反馈信息中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确认数据无误后,可再次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本地申报或远程申报); 4. 选择“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功能,根据已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来采集相应数据; 5. 增值税申报表录入完成后,通过“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功能采集相应数据; 6. 所有数据采集完毕后,可通过“打印申报报表”功能,打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等

  • 您好,请教一下,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如何申报免税?

    你好,各地规定有出入,最好问你的税务专管员的。

  • 请问老师,长沙的生产企业第一次有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如何开发票,申报收入和退税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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