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结算方式和核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1997年12月1日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现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七种。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本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由于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已将款项交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因此这部分资金已从“银行存款”账户中划为具有某种专门用途的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送来的银行汇票转入开户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在指定日期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为基础。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付款人)负责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其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不同期限的汇票。在商业汇票到期前,收款人需提前用款时,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银行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及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和办妥手续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出票人或持票人,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持票人或贴现银行。
(四)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一律记名,在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金额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在账务处理上,支票是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时: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收到外单位签发的支票送存开户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择用。
在账务处理上,汇兑是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汇出款项时: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付款单位向外地进行临时性的零星采购,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要开设采购专户。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采购资金”字样,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汇入银行以汇款单位的名义开立采购账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付款单位在汇出款项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待采购专户款项用完后转销: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在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关系不大,这里不加详述。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务、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
以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结算方式和核算的介绍。看业务是否属于上面谈到的几种适用范围。如果属于上面谈到的情况,可以用公式核算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