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 “视同销售”的概念就出现了。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我们常见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36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上文介绍无偿赠送也是向外部移送,也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上文小拜年介绍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况,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