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包括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如何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综合以上政策,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支出按以下原则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税收上未将政府补助计入应税收入,政府补助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政府补助包括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政府补助包括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如何加计扣除?”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