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报表中资金性质如何填写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如实填写,资金不到位是不能通过审批的.
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愿意参加投标并尽力获得中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中标的投标文件还和招标文件一起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定根据,因此,投标人必须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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