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工伤补助放什么科目
一、工人发生工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二、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三、如果你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退休职员工伤补助金放哪个科目?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限退休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张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工伤职工退休不能再主张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但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才有权利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第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因此,即使劳动者退休后不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不损害其医疗利益.
第三,从地方实践来看,很多地区的地方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中就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再如《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付给职工的工伤一次性补助金,做什么账务处理?
一、会计分录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一)由社保出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由企业出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定义及计算
(一)含义: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员工的工伤补助放什么科目?会计学堂小编从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不是全额赔付三方面进行了会计分录阐述,已经退休了是没有工伤补助金的,至于原因,上文介绍了三点,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