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计提折旧的区别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会计分录
答: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两步,步骤如下:
1、购入时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购买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时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除残值外的购买价值)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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