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开具多久可以冲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 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上述所提出的原因理由,你公司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是有条件的,如退货、销售折让或 开具有误等情形.
机动车发票认证后怎么冲红?
机动车发票全称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一共有六联,没有专门的冲红规定,但是,根据国 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规定第四点规定: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因此可以认证后需要冲红,可以参考第四点规定直接在开票系统中开负数发票,在开票系统中找到原开错的发票 双击即可开出负数的发票.需注意的是:
1、一定要将给客户的所有发票联次收回来,然后更换正确发票相应联次.
2、收回来的发票同存根联放在一起,作发票验旧使用.
3、负数发票记账联与开出的正数发票记账,作为附件冲销已确认的收入.
机动车发票盖章规定
1、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 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 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对于注册登记联的盖章要求,根据国税函〔2006〕813号要求,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 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 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 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 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 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机动车发票开具多久可以冲红一文会计学堂小编就讲完了,对于已经认证抵扣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折扣 、货物损坏等需要作进项转出时,购货方向购方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然后把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销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