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出售旧设备需在哪备案

2019-12-16 19:5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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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的时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式来计税,那么简易计税出售旧设备需在哪备案呢?对于这个问题,还有很多的小伙伴不太清楚.其实只需要一般纳税人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就可以了.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相关事项,请阅读.

简易计税出售旧设备需在哪备案

准备好相关资料在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

简易计税出售旧设备需在哪备案

简易计税的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

简易计税出售旧设备需在哪备案?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的老师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并对简易计税所需的资料进行了说明,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吗?简易计税是一般纳税人比较常见的一种计税的方法,更多的相关资料敬请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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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旧设备简易计税备案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 (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 为减少办税时间,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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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扣除的分包款为取得的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论分包方是如何计税的。   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应按上述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如果分包项目名称在合同中,可以作为合法凭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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