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运费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当然属于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中,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若取得是"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环节的费用,则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出口企业的海运费是否可以抵扣税?
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呢?
对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产生的海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认为,因中国船运公司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所以应使用普通发票而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的海运费及报关等运杂费取得专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营改增后,国际运费为零税率,国际货运代理为免税,一般来说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费很难取得专票的.对于取得专票的,为货代公司开具的6%的专票,国内的运杂费可以取得6%的代理运费或10%的运费专票.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三种情况操作:
1、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享受退税的,或者符合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符合免税的不能抵扣
2、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不论是退税还是免税,都不得抵扣进项税:符合视同内销征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3、有一些税局以海运费是客户承担、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为由不允许对取得的海运费进项税抵扣,这是错误的.只有在FOB成交方式下,由出口企业代为收取并代支付给货代公司或运输公司的国际运费才是代收代付,对于CFR、CIF等出企业承担运输的出口业务,其国际运费不再是代收代付,而是价外费的种,所以如果取得国际运费等专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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