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销暂估的费用如何做会计核算?
答: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收到进货发票后,先冲销估价入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估价)(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价(红字)
然后,按发票价格入账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而对于冲销暂估的费用的会计核算,则可以这样做:
一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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