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因优惠政策享受的税金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增值税因优惠政策享受的税金,可以这样做账: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如果本月就这一笔增值税,免交
借:应交税费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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