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的开办费如何写分录?
答:原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在新会计准则下全部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管理费用中不再计入税的项目了。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例分析】
公司2008 年7 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 万元,该开办费对损益没有影响,其把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分5
年进行摊销,即7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5 个月=8(万元) 请问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开办费对未来的损益没有影响时,应把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因此,作如下纳税调整。
2008 年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9 年至2012 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13 年应调减所得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7 个=11.2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的开办费,其会计分录您现在可以单独写了吗?如果您对本文的案例有疑问,欢迎您询问会计学堂的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