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废品收入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详解
答: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置的,按当时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置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前面两种情况,比如“营改增”之后购入的设备或车辆,并且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案例分析】
甲企业主要生产加工汽车配件,有职工5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5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30%。甲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甲企业所在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该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100%。
甲企业2017年11月实现生产销售收入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为34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为31万元,上期无留抵,应缴纳增值税3万元。
1.购进废料时:
借:原材料 ——废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购进的废料,进行挑选、整理和压块后销售: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废料加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营改增后废品收入结转成本,其会计处理您现在是否清楚了呢?本文的案例有点复杂,希望您可以将会计学堂的案例多加练习,然后掌握其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