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进项转出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说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当月应转出增值税计入职工福利费。
支付的福利费用于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的,如购买用于节日发放的物品,内设福利部门购买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维修费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则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其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福利费进项转出,其会计处理的具体做法相信您清楚了。如果您想知道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