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调增所得额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某企业在2016年11月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2018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当时发票金额偏低并按核定金额确定了应交的增值税税金,企业补缴增值税税款以后需要缴纳滞纳金。
如果是税收滞纳金调增所得额,则可以这样做账:
1、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
营业外支出 (罚款 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转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分录调整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
营业外支出(罚款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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